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聘用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