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交通、规划、环保、城市管理、园林、教育、农业(农业机械)、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