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三十八条有效行人或者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移动、钻爬、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二)不得在车行道上停留、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以及有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三)不得在禁止停车的路段和逆行方向的道路一侧拦乘车辆;(四)不得在未设置人行道的下穿道路通行;(五)妥善看管携带的宠物或者其他动物,不得妨碍交通;(六)不得乘坐明知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饮酒后驾驶的机动车。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