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十七条有效机动车驾驶人联系方式和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