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机动车驾驶人联系方式和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