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十一条有效从事运输建筑垃圾和预拌混凝土等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驾驶室顶部、车身或者车厢后部、侧面等部位喷涂、悬挂放大号牌。城市管理部门核定运送建筑垃圾车辆的行驶路线、时间,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