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第五十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民族文化的保护,重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发掘、收集、整理和应用,保护革命文物、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做好彝文的学习、研究、开发、应用工作。自治县财政每年安排必要的专项经费,用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征集。地方法规 ·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