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第四十九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图书、档案等文化事业。加强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方志馆等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扶持和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专业和业余文艺团体,培养文化艺术人才,培育和发展民族文化产业,打造阿诗玛民族文化精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和群众性文化活动,丰富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办文化产业。依法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地方法规 ·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