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环境保护,绿化美化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内开发资源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照顾自治县的利益和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自治县征收的排污费,除上缴国家和省外,享受市全额留自治县的照顾,专项用于环境污染治理。地方法规 ·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