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做好项目储备工作,争取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上级国家机关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自治县承担配套资金的,享受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同时,享受市对自治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优待。地方法规 ·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