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交通运输事业,加强县、乡、村公路的建设和管护,提高公路等级。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兴修公路,投资开发交通运输业。自治县境内公路收费站所收过路费税,其留成比例享受市高于一般县的照顾。地方法规 ·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