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加快水利设施建设,改善农田灌溉和城乡人畜饮水条件。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小型水利设施可以租赁、拍卖。自治县征收的水资源费,其留成比例享受省高于一般地区和市全额返还自治县的照顾,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管理,重点支持水源区群众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地方法规 ·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