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列入省、市、自治县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的贫困乡、村作为扶持重点,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加大扶持力度。实行资金、信息、技术、物资的配套服务,使当地群众利用本地资源优势,发展生产,搞活经营,增加收入,尽快脱贫致富。地方法规 ·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