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不配合安装取水监控设施、破坏取水监控设施或者妨碍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