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开采地下水导致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水质恶化、海水入侵,或者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封闭其取水工程,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