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取用水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不执行水量调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关闭取水口或者停止运行。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