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被许可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