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其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妨碍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