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七章 责任考核和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其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妨碍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