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章 河道管理和保护第四十二条有效禁止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围库筑塘。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属于河道行洪通道,不作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不得建设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管理,保障使用安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