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防洪规划、河道岸线规划和航道规划,不得影响河势稳定、行洪畅通,不得危害堤防、通航安全。

河道岸线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等编制,经征求同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航道、林业、海洋渔业、港务、海事等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