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投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源应急预警机制,建设饮用水源应急工程,保障城乡居民用水安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