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中西医结合,加强对地方病、传染病、多发病的防治。加强民族、民间医药的研究和应用。发展妇幼、老年卫生保健事业。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农村贫困家庭实行医疗救助。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健全城乡医疗卫生网,加强卫生队伍建设,提高医疗质量。建立州、县医务人员到山区巡回医疗制度。鼓励和支持多种形式办医,取缔非法行医。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常识,改善城乡卫生状况。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药品和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取缔假药、劣药。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