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推进城镇化建设。城镇建设以县城和中心集镇为重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搞好城镇绿化、美化,提高城镇环境质量。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措施,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管理。

农村房屋建设应当合理规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实行就地改造为主的方针,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