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三章 自治州的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九条已修改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应当有壮族、苗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壮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