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Chapter 3 自治州的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Article 19Amended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应当有壮族、苗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壮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Local Regulations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