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企业技术进步活动第八条有效企业可以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或者同其他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联合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技术研究开发。中小企业开展技术研究开发,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