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企业可以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或者同其他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联合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技术研究开发。

中小企业开展技术研究开发,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