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以及国家和省设立的创新型试验区、示范区、工业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创新资源,培育创新型企业,建设创新载体,聚集创新人才,提高创新能力,建立和完善创新体系。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