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指导与服务第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以及国家和省设立的创新型试验区、示范区、工业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创新资源,培育创新型企业,建设创新载体,聚集创新人才,提高创新能力,建立和完善创新体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