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国防教育机构〕县级以上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健全工作制度,配备专职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专人负责国防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