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法责任〕有下列行为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一)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二)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的;(三)侵占、破坏国防教育设施或者损毁展品的;(四)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的,或者盗用国防教育名义骗取钱财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