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军队支持〕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驻陕部队、军事院校可以为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选派教员,提供军事训练场地、设施和其他便利条件。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