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的程序第十六条已废止集体经济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行政处罚建议。集体经济审计机构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结果应当及时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