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的程序第十四条已废止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由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