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的程序第十三条已废止集体经济审计机构根据审计项目计划和工作方案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施审计,应当于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组的审计工作,并为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