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集体经济审计机构根据审计项目计划和工作方案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施审计,应当于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组的审计工作,并为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