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许可和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等相关证件的;

(二)对违法采砂、运砂行为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

(三)不履行管理职责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