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航道、海事、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河道采砂有关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