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河道采砂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经营河砂业务的营业执照; (二)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方式和作业工具; (三)没有违法采砂记录; (四)用船舶采砂的,船舶证书齐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