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机动车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送达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拒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确有必要的,可以扣留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返还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或者机动车。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