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

(一)非法安装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

(三) 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不足百分之一百的;

(五)驾驶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六)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大中城市中心城区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即行撤离事故现场而未撤离,导致发生严重阻塞或者次生事故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予以收缴;有前款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应当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前款第六项情形,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