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

(二)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

(三)总质量大于三千五百千克的货车和挂车未按照国家标准在其侧面及后下部安装防护装置的;

(四)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的;

(五)擅自更改、删除或者伪造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信息资料的;

(六)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行为人有前款规定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应当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有前款规定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