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依法可以自行协商处理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通事故除外。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