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第四十一条有效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处理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通告并协助尽快恢复交通。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当事人拒不配合、无力实施或者遇有影响公众利益等紧急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单位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清理现场,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当事方应当接收、保管从现场清理的所属物品。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难以移动影响通行的,现场清理适用本条第二款规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