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车辆运输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交付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或者驾驶人承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登记的或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运输货物,也不得将货物交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驾驶人承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相应客运经营资格的车辆运送旅客。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