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九条已修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要到其中一方所在地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2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