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十条已修改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婚前医学检查项目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2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