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创造条件,提供母婴保健优质服务。从事母婴保健服务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2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