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其成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从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条件。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