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四章 婴幼儿保健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做好入托、入园儿童的卫生保健工作,并接受医疗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托儿所、幼儿园的工作人员,要定期到旗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体格检查。患有传染病及其他不宜从事儿童保教工作疾病的,不得从事儿童保教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2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