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二十条已修改医疗保健机构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要执行孕产妇和婴幼儿死亡及新生儿出生缺陷统计报告制度。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2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