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三)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