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建立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的;(二)未为举报人保密的;(三)未依法及时处理劳动者举报或者工会组织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提出的处理建议的;(四)发生群体性事件,未启动应急预案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