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有效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前,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或者主要负责人采取逃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支付工资义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